原文载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5, v.36, (8):23-30
近年以来,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冲突日益频繁且激烈,构成民族研究领域的重要问题。外部的政治与经济力量快速进入地方社会之后,必然激起社会、文化、心理等多方面的反应,表现出来的摩擦与冲撞也是多种多样的。目前对与民族地区纠纷、矛盾与冲突的研究特别强调民族之间的张力,却忽视了这也是社会整合的一个面向。本文的目的就在于以社会规则的跨越、借用、混合为关注点,展现一个民族走廊地带的白马藏人村寨在“退耕还林”与“水电开发”等开发进程中社会矛盾的复杂面貌。通过不同体系社会规则的交叉实践,民族社会才与国家法制体系、市场经济衔接起来,整合出新的社会面貌。
一、 罪与罚的人类学研究
目前民族地区大多数社会冲突往往并不具有暴力特征,更多是民族交流过程中的摩擦与纠纷。[1]而这些矛盾与纠纷的处理就涉及罪过的认定与惩罚,背后的社会秩序是社会学、人类学的经典领域之一。[2]
有学者指出,人类学对于冲突与秩序问题的研究存在两种范式,即“以规则为中心的范式”和“过程的范式”。前者与拉德克利夫·布朗所认为的社会秩序源于强制施行的规则的观点紧密相连;后者的理论渊源是马林诺夫斯基所倡导的秩序来自于有着自我利益的个体的不断选择的观点。[3]
国内关于民族地区的法律与纠纷的研究,有些正是以作为客体的规则体系为中心。不少学者倾向于将“国家法”与“习惯法”对立起来,强调双元的控制。田成友,张冠梓,高其才,周星等学者的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①]梁治平等人提出“法律多元”的概念[4](P.430;P.449),以及苏力对作为资源的习惯法的强调[5](P.51),都受到了这一范式的影响。但是这种二元对立的方法显然不足以说明两者之间复杂的关系和互动,特别是从民众的日常生活向上看,这两者是整合在实践之中的。国家权力不断渗透进地方之后,决不存在一种纯粹的习惯法,习惯法与国家法两分的思考模式已经不能有效地解释社会现象。民间的法律秩序更应被视为一种多样化的规则实践机制。[6]
而在另外一些经验研究中,作者常常透过具体的“事件/过程”来呈现转型时期复杂的社会事实,并试图解释种种行为背后的实践逻辑及其结构性动因。朱晓阳指出村落层面的惩罚是多样的实践、社会关系和行动者间的复杂交叉。[7](P.281)赵旭东在他的研究中指出社区内部的权威多元和对应的场域多元,关注多个场域相互作用下,形成处理某一类型纠纷的核心原则与附属原则。[8]他很好地分解了社区内纠纷,惩罚的多维角度。但是他强调的是一个单一控制体系内部的行为实践,忽视了社会控制体系的复杂性,以及不同体系之间的相互影响。
不难发现上述研究中,民族地区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秩序规则的多重性,而冲突过程的研究则以单一社会控制体系的考察为主。将两者联系起来,讨论多种社会控制体系如何共同发挥作用的研究目前还比较少。本文所调查的村寨位于费孝通先生提出的“藏彝走廊”东部藏汉两大文化交错的地带,历史上汉、藏、羌等不同民族在这一地带你来我往,形成了交错杂居的文化格局。正如汪晖所指出,混居地区的家庭和村庄常常包含着不同的社会体系。他借“跨体系社会”这一概念讨论不同文化、族群、区域通过交往、传播和并存而形成了一个相互关联的社会和文化形态。即一个内含者复杂体系的社会。[9](P.ix-xiv)这种社会面貌不仅是历史的后果,同时也是正在发生的跨民族社会建构的过程。以本文涉及的材料来看,民族走廊地区的跨体系社会控制包括了国家法制下的刑罚,市场经济的原则,民族宗教的禁忌等方面,其实践正是地域共同性与共享文化的生长点。[10](P.7-10)而要解释这种复杂性,则需要一种特殊的研究方法。
二、扩展个案法的横向扩展
从“事件/过程”来化解民族地区法律与纠纷研究的两元困境,一个主要方法就是“扩展个案法”[②],下面就对这种方法作一个简单的梳理。
Llewellyn和Hoebel标志着之后数十年专注于“纠纷个案”(trouble-case)取向的开始。[11](P.76) Gluckman在讨论个案研究法的限制性之后,提出扩展个案研究(extended-casestudies),他提出扩展个案法要关注纠纷的发展过程,不仅仅关注案例本身,还关注案例是如何进入审判的。[12](P.611-642)但是Turner和Gluckman等人在使用延伸个案方法时,带有明显结构功能主义的色彩,将个案延伸为与社会“均衡”相匹配的功能分工,而不从历时的角度来扩展个案的解释力。Velsen指出扩展案例法应追求一般结构原则的静态分析与具体成员在特殊情境对这些原则操作的历时性分析紧密结合在一起。[13](P.129-149)在这个意义上,案例不仅仅是一件纠纷,而是一个故事,有起因,有发展,也有影响。
“个案”作为一个系统,内部诸元素有其自成一体的复杂性,[14](P.444)其构成因素必然同时具有历史性和结构性。通过上面对“扩展个案法”发展脉络的梳理,大多数推进都集中在纵向的线索上。纵向历史与权力分析可看作是在历史线索上扩展了“个案”,将“个案”构成因素的关系拉长到一个历史的过程中,从而一个“个案”成为另一个“个案”的条件信息。[15]在应星、朱晓阳、赵旭东等人经验研究的著作中,[③]作者正是透过具体的时序因果关系来呈现转型时期复杂的社会面貌。而横向的个案与个案之间关系的解释通道却没有打开。
本文的讨论试图从横向线索来扩展个案的研究,因为现实生活中的个案并不是孤立的,诸多个案往往围绕着某个结构性变化交杂在一起。个案内部的实践逻辑和个案之间的横向联系在不同的情境中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在具体的冲突事件中,这样内与外、前与后的勾连形成一个Bourdieu所谓的“法律场域(Juridical Field)”[16](P.111)。个案与个案之间关系的背后是行为主体在诸多法律、规则、舆论以及权力下实践的结果。只有从生活世界的不同领域中抽离出个案做整体的考察,[17]才能了解当地社会生活的全貌。
个案之间横向的联系建立在行为主体对地方社会重大事件的反应,这种事件往往对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就如同向水面投入一块石头,会形成一波波的水纹。不同的水纹代表不同个案的话,他们之间虽然有差异,但都围绕着共同的结构性变化展开。这种以社会结构性因素来扩展个案研究的做法,Burawoy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他强调扩展个案法就是要将个案间的差异扩展到外部的力量,在个案的相互关系中考察具体的个案,而比较的目的就是建立个案之间的联系。从而实现在宏大权力的领域中,居高临下地观察具体的日常生活。[18]也就是说扩展个案方法不仅要收集和调查个案本身,而且要将个案产生的社会脉络或情景也纳入考查的范围。Burawoy的工作强调宏观和微观的相互交锋,[19]但他是从个案向其背后的权力结构扩展。Eliasoph 和Lichterman认为权力结构并不是个案扩展的终点,必须考虑到文化结构和文化环境。[20]事实上任何惩罚性的社会控制实践,都反映了整个的社会关系和文化意义体系。[21](P.287)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走廊地区特殊的文化环境、快速变迁的社会现实使得本文的材料对于发展扩展个案法具有特殊价值。
下文的研究中,就试图在考察冲突个案的过程中,把社区所处的民族走廊地带的文化格局,国家权力与国企利益不断下渗的政治环境,旅游和水电经济不断发展的经济背景都纳入到个案的分析中来。
三、个体之间的纠纷
处在民族走廊地区的白马藏人在历史上就与周边的藏族、汉族、羌族来往密切。但是只有进入现代,国家法制前所未有地深入,白马藏人与社区外个体之间的冲突才更多地表现为文化、权力、经济交杂的状态。
2001年就发生过一起团伙抢劫案。9个寨子上的年轻人在九环线上抢劫了一辆去江油的双排货车,一共抢到了1300多块钱。后来警察破案,寨子的青年有的自首,有的被抓。他们最多的判了六年半,最少也是四年半,大多被判了五年。按当时四川严打的政策,50块判五年,10块钱一年。这九个小伙子是在外寨一个叫伍三的汉人带领下抢劫的。一共抢到了1300多块钱,他们九个每人只分了50块钱,伍三拿了其余的钱,但是伍三却至今逃脱在外。
这些年轻人现在都回来了,有的已经结婚生了小孩。这九个人在江油服刑期间在煤矿上干活,所以有的学会了电机,有的学成了泥瓦匠,每个人还都掌握了一门技术,甚至强过那些呆在家里的年轻人。寨子里的人都说这几个是年轻娃儿不知事,被人骗了,现在回来了就好。DRX的儿子在入狱前在同GM谈恋爱,后来GM等了他5年,在2005年结婚了。GM是本地年轻人中很好的一个妹子,她是“寨主”QW的女儿,能歌善舞,现在在河坝里经营一家麻辣烫店。
这个个案从审判到社会后果有几点值得讨论的地方:当地白马藏人认为这几个年轻人只不过是不懂事,被外边的汉人给骗了,不然他们不会去抢劫。首先不去考虑这个领头的“伍三”到底是不是汉人,这里暗含的逻辑是他们认为白马藏人原来自给自足过得好好地,是外边的“汉人”把他们的年轻人教坏了。而且政府把白马的年轻人都抓了,但是带头的汉人却跑了,这表明处于弱势的白马藏人对外部国家法制所谓的“公正”并不信任。这种不信任更多的是由于不理解,在当地人看来,抢到50块钱就判了5年,就是10块钱1年。他们对于现代国家法制的审判逻辑没有概念,需要利用货币作为中介来解释为什么判刑,以及判刑的标准是什么,并且把这种解释作为他们理解的“严打”的国家政策讲述出来。
从法律人类学最关注的社会后果来看,在本地社区,这桩抢劫案并没有对这九个年轻人在社区内的地位和声誉产生多大影响,寨子也没有因为他们抢劫而惩罚他们。国家法律惩罚了个体,但没有产生预期的社会效应,在白马藏人社区并没有产生其在汉人社会引发的耻辱感。他们的恋人依旧等着他们回家,他们的家人也不觉得这有什么不光彩。相反,因为这些年轻人在劳改时学会了不同的技术,现在的生活甚至好过那些没有技能的年轻人,而这种生活的能力是白马藏人社会评价的重要标准。
旅游和水电开发给当地社会带来巨大的冲击,白马藏人经济圈和社会交往圈不断扩大。进入白马藏人社区的游客,水电工程职工,小商贩日益增多,白马藏人与外来人群之间的冲突也日渐增多。特别是在退耕还林之后,许多白马藏人在附近的水电工地上谋生,双方个体发生直接冲突的可能大大增加。
2004年7月8日,呢哩村民与圣根坝砂场员工之间发生了冲突,呢哩寨子出动100余人赶到工地,导致工程停工3天。平武县司法办组织乡政府、派出所耐心劝解群众,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群众一定要冷静克制,并将群众疏散离开施工现场,召开双方群众参加的会议,调查了解事件发生的过程,分清各自的责任,通过协调使事件得以平息。[22](P.89)
在这个个案中,个体的冲突迅速发展成为外来群体与本地群体的矛盾,因为双方都把自己想象成弱势的一方,需要团结起来才能保证自身的利益。外来的工人觉得这里周围都是白马藏人的寨子,自己只是来这里打工。相反白马藏人则认为“他们都是国家大企业的职工,政府都不敢管他们”。市场经济带来了激烈的竞争和人口流动,导致某些民族人员难以获得新的就业机会,劳动分工出现民族结构化。[23]经济上的竞争激发了民族群体利用集体行动改善生存条件的抗争。[24](P.108-113)正是由于这些新的现象,白马藏人与外人的个体冲突也会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
伴随着外部经济力量的注入,个体间的纠纷不仅存在于白马藏人与社区外的个体。白马村寨内部个体针对社区外利益的矛盾也凸现出来。旅游开发者,水电施工者进入之后,本地社区内部成员之间的纠纷日益复杂起来,不再仅仅是日常生活的鸡毛蒜皮,往往已经夹杂了复杂的经济利益。
2004年民族村的村民之间就曾经为了争建基础局的临建设施发生了冲突,双方各纠集40余人,手持棍棒、刀,一场械斗随时可能发生。平武县协调办得知情况后,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木座乡政府、火溪河派出所,劝阻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做大量耐心细致的群众工作,双方才终于停止了对峙局面,从而制止了一场大规模的械斗。[22](P.89)
施行退耕还林政策之后,在附近水电建设工地打工成了当地人重要的谋生手段。村民们也在几个包工头的组织下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工程队。这样村民个人因为工作机会引发的纠纷可能很快就变成两个工作集团之间的冲突。而工作集团内部联系的紧密性甚至要高于普通社区成员之间的联系,也就是说经济利益的导入与生产方式的转变作用在一起,已经松动了社区的传统组织纽带。在这样的条件下,小的个人纠纷在短时间内就发展成大规模的冲突事件。这种事件是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无能为力的,只有国家行政与司法机制能强力控制局面,推动冲突进入国家治理的解决程序。
四、个体与民族习俗的矛盾
从整体论的角度出发,任何规则都不能脱离所在地的社会文化情境。地处民族走廊地带的白马社区,最重要的文化情境就是当地复杂的文化格局。[④]举例来说,作为宗教信仰的象征物,“曹盖”面具附带了如此之多的神圣与禁忌,因而不能随意用手摸。白马藏人用不干净的手摸了“曹盖”,都会受到山神的惩罚,他们相信外人也是如此。调查中了解到一个故事,平武县有一个干部在寨子里用手摸了“曹盖”,后来就死了。根据其他人的回忆,平武县文化馆确曾有一名工作人员1978年病逝于白马路。“曹盖”面具背后是在白马传统宗教信仰中生长出来的一整套规则知识体系,它对这个社会内部的成员具有强大的控制力。如果触犯的是外人,白马藏人也认为它具有毫无疑问的约束力。个案中的平武县文化馆干部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在白马社区去世,在白马藏人看来就是因为他用不恰当的方式冒犯了“曹盖”。而且这个故事的形成,又成为社区强化“曹盖”神威,教育外来者的知识。
白马藏人的宗教处于万物有灵的阶段,其中最崇敬的是山神,人们认为一切天灾人祸,人间祸福都与山神有关。因此一年中的节日活动多以敬山神为主要内容,各家各户的生老病死都要以各种形式向山神祈福。山神中最著名的是“白马老爷”——“叶西纳莫”。它是火溪沟与羊洞河交汇处的一座独峰石岗。神山中的树林也是神灵,当地人将神山上世代不得砍伐的树木视为树神。根据白马藏人的习俗,新年要请“白盖”(白马人社会的宗教人士)主持祭祀树神,而且新年的第一天“不能动老林中任何树木”。[25]
如果一个白马藏人得罪了“山神”,他所在的社区会让他杀鸡祭拜“山神”,或者由“白盖”替他作法向“山神”请罪,甚至将其视为灾祸而驱逐出去。但如果外部集团触犯了白马藏人的宗教禁忌,往往会导致本地白马藏人团结起来一致对外,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按照木座寨的传统,每年农历4月18日全体寨民要由寨主带领去拜山神,这天在本地藏语中称为“日瓦找急”。据说这天人们种完粮食,要敬神,让神保佑庄稼。每年敬神时必须杀一头牛,这样神才信。这头牛是全寨子的人捐钱去外寨子买的,杀牛时每个人都要牵一下牛绳,表示这牛是全寨子的人一起献给神的。原来山上树木茂盛,1953年秋川北森工局伐木公司管理的劳改犯人在砍柴时引起烧山事件,烧毁了“白马老爷”,当时曾引起本地人的强烈反应,经过政府的多方调节,并对肇事的几个犯人加刑,才平息了事态。
关于这个案件中的犯人,木座寨流传着他们有人砍树时掉下悬崖摔死,有人被野兽咬伤之类的故事,表明在当地人的知识体系中“山神”果然惩罚了这些不敬者。但是对于川北森工局伐木公司(该公司在当地的林厂后来成为绵阳市伐木厂的一部分)而言,“山神”却无能为力,为了避免所有的恶果都落到世世代代居住在这里的白马藏人头上,他们就要阻止这些行为。这种集体反抗,并不能说服政府将林厂搬离,往往将矛盾转化到外部集团中的个体身上,推动政府对这些个体进行惩罚。在现代法律框架下并没有触犯“山神”之类的罪名,但为了缓解白马藏人的不满,政府推动司法程序给肇事的人员加了刑期。也就是白马藏人的宗教禁忌和国家法律体系在这里达成了沟通,所以白马藏人虽然不能直接处罚外部集团,但在国家法律体系下获得了“等价物”。
2004年由于水牛家水库电站取土料,急需将稿史瑙村坟墓从库区内迁出,但由于白马藏人千百年来形成的固有习惯,不能迁坟(哪怕淹在水中),但工程建设又必须要求将坟墓迁出。迁坟工作难度很大,多次深入到库区做群众工作。组织施工单位出动挖掘机、装载车协助移民户迁墓。及时兑现了移民迁坟补助费,并聘请有关人士撰写了《稿史瑙村迁坟记》,为安埋的坟墓立石碑,刻写了碑文。[22](P.90)
这里还有一个历史的变化,1953年的时候本地的宗教氛围浓厚,外人触犯山神就会引起白马藏人的极大反应。但是1995年“5.17”案件(见下文)的时候,主要的导火索是因为经济利益的损失,宗教仅仅是本地人为反抗寻找合法性的话语。到了现在两种体系之间的沟通日益增多,政府也学会了如何利用地方的传统规范。2004年的时候,基层政府知道迁坟与白马藏人的传统习俗有冲突,但是利用撰写迁坟记,树立墓碑,以及借用传统丧葬仪式等手段,用白马藏人社会规范一些原则的强化冲淡了违反传统规则的社会后果。
五、个体与企业之间的冲突
白马藏人与外来企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更直接地反映出宏观场景中权力的作用,这些特殊的个案可以脱离出自身的狭小范围,将其产生的社会脉络或结构也展现出来。在伐木场没有进入之前,寨子周围山林的所有权归当地白马村寨,政府通过法律将其属性转变为国有。这导致了现代法律与传统山林产权分配知识之间的矛盾,也埋下了利益的争端。1995年木座寨村民和绵阳市伐木厂之间就发生过一次重大的案件,后来绵阳市政府出面才解决了问题,称为“5.17案件”。
当时地方上砍伐林木成风,本地的外地的人都到这里来砍树,绵阳市伐木厂也承包给了私人砍伐。村民GRL,AJ,WNW,SRX等8、9个人去山上砍树,他们选了在村有林和伐木厂的国有林交界的地方动手(也有人说他们是去偷人家伐木厂砍好的木材)。承包伐木厂的私人老板DBA(百川县人)就指使护林队队长LSL带人打了这些村民。村民们被打的十分严重,都四散逃进各面的山里,连家都不敢回。后来村长QW、三队队长CB,二队队长DRX带了几十个青年人进山找人,和护林队发生了冲突。第二天伐木厂报案,DS(木座寨出身的平武县公安局副局长)带了县公安局的人进山找人,木座寨的村民也进山找人,期间又和伐木厂发生冲突。后来绵阳市公安局,平武县公安局派出武警才控制了局面,市、县法院,政府在河口乡政府住了一个月左右才把问题解决。结果是在几十人严重受伤的案件中,没有一个人被判刑,木座寨村民的医药费和务工费也都得到了政府赔偿。
这只是当地人和伐木厂多年积累矛盾的一次爆发。在这之前就发生过因为伐木厂不让村民搭便车而堵路的事情,村民也有多人被伐木厂的车撞伤。这种积累的不满和怨气是矛盾爆发的重要因素,应星称之为“为气而斗争”。[26]伐木厂虽在本地区多年,但和地方上的白马藏人完全隔离开来。既没有利益上的交换,也没有文化体验上的交流,这就为相互的想象、诋毁留下了空间。而且当时本地白马人的自然崇拜十分突出,许多山、树对他们来说都神圣不可侵犯,伐木厂却开着机器轰隆隆地砍树。本地人并没有从伐木厂那里得到任何利益,相反伐木厂还破坏了当地传统的生活习惯和风俗禁忌,木座寨同伐木厂之间的矛盾就不难解释了。
到了1990年代初本地木材贸易兴起之后,白马藏人关于山林的传统知识和国家法律的分歧就成了焦点。当时白马藏人、伐木厂、外地私人老板都在砍树,伐木场与本地人成为木材市场上的竞争者。伐木场不再是“国家”的代表,而是一群借着国家的林业机器伐木的外人,“国家”在这里已经不再“神圣”。
白马藏人认为政府划给伐木厂的国有林都是山上的好林子,而给木座寨的集体林则要差些。实际上集体林确实都在较远的深山里,国有林则集中在主要交通线九环线两边。所以村民经常提到说伐木厂占了他们的好林子,这里利益的分配问题是矛盾的主要基础。另一方面,政府将山林利益出让给伐木场,稍后因为体制改革又转手到社区外的私人老板手里,这里的利益分配完全同本地社区无关。当地人并不明白国家在这几十年之间宏观经济政策的反复,所以一切外部宏观的合理性都无济于事。在他们看来,几十年间身边一直有外人从山林上获得好处,而本社区却没有获益。
与此相对应,旅游开发由于其经济系统开放程度高,本地人参与难度低,所以产生的冲突相对较少。(当然也存在因为环境、文化等问题导致的矛盾)水电工程则更像伐木场,只不过其隔离标准由国家身份变为技术和资本,它将当地人的参与空间局限在临时性体力劳动领域。
2004年8月14日,水电五局职工与水牛家村民发生了群体性冲突事件。该事件发生后,协调办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白马乡政府、派出所及华能涪江公司等单位制止了事态的发展,避免了更大规模的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发生。事态平息后,县上成立了“8·14”事件联合调查组,组织相关部门到成都专题向水电五局总部的领导汇报事件发生的经过,并征求水电五局总部领导对该事件的处理意见。在联合调查处理过程中,多次去做水牛家村民、水电五局的思想工作。[22](P.89)
作为地方政府的平武县来说,这里有个两难的困局:一方面是在国家民族政策下实行“两少一宽”的司法原则,[⑤]对白马藏人的越轨行为采取一种宽松克制的态度。而且“维稳”作为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在民族地区尤为突出。另一方面他们面对的是华能集团,水电五局等大型国有企业,这些外来团体不仅是本地经济发展的支柱,而且在行政级别上也远高于当地政府。[⑥]这就决定了在白马藏人与这些集团发生矛盾时,地方政府并不能完全做到国家司法所要求的公平公正,他们甚至不会引向司法程序。更为常见的处理方法是“开会”,组织当事双方坐下来谈判,通过协调双方的利益来平息事件。这种处理机制反映在平武县政府的部门设置上,表现为“协调办”这样一种形式作为协调地方与大型国企利益的中介。
除去上述这种正面的群体性事件,更多的是一些“弱者的武器”式的日常抵抗。[27](P.2-3)主要表现为制造同水电工地工人之间的矛盾,偷盗生产材料。以2005年为例,当年被审理的水电工地盗窃案占全县同类型案件的四成以上。
2005年共审结17件30人,共判处30人,其中判处盗窃全县水电工地的人犯7件14人(平武县白马藏族乡水电七局、白马藏族乡洋洞河移动基站工地、白马藏族乡白鹤沟中铁十二局水牛家项目部四号洞、水电七局水牛家电站项目部5号支洞、白马藏族乡水电7局承建的华能火溪河电站5号支洞口、平武县白马藏族乡华能火溪河电站水电7局项目部、中铁12局承建的华能火溪河电站3号支洞口施工区、木座藏族乡华能火溪河自一里电站大坝等处),分别占判决该类案件件数、人数的41.18%、48.28%,共挽回经济损失3.75万元。[28](P.184)
这些外来团体在国家法律体系和市场经济原则下运行,但是他们在本地的活动又不得不与白马藏人的规范和习俗发生关系,当两者冲突的时候,其实也就是这几种规则体系发生了冲突。比如,从国家法律的角度讲,当地人偷拿工地上的材料是违法的。但是在白马藏人看来,这些水电企业占据了本地的土地,兴起大规模建设,本地人却无法进入这些工地工作。偷盗就成为一种分享利益的非正式机制,其基础正是新社会秩序的生长。
六、跨越规则体系的社会整合
人类学研究秩序与社会控制,主要是想了解一个社会的整合与运行情况。马林诺夫斯基指出,社会生活中的纠纷和冲突是成员在责任与权利之间不断选择进而达成社会稳定的过程。[29](P.47-55;P.66-73)科塞具体讨论了冲突对于社会凝聚力的正面功能,特别是冲突可以参与其中的双方结合在一系列纽带关系之中,从而促进社会的整合。[30](P.106-119)下面就结合上文三种类型的材料,讨论社会冲突如何为当地的社会整合提供了可能。
首先,冲突为共享规则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在冲突互动的过程中,旧有的规范不断遭到挑战,造成了一种旧制度无法容纳,而新制度尚未形成的模糊环境。在这个过渡地带,冲突本身成为一种催化剂,新规则不断地被创造出来。韦伯在讨论习惯法中新内容的起源时,指出“真正决定性的因素是一系列相关的新行为引起的对现存法律规范理解的变化”。他认为作为这种转型的结果,“一种新的‘一致理解’和一些新的合理的联合形式带着本质上全新的内涵产生出来。”[31](P.68)当某种解决冲突的新规范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则导致一种新的共享的价值准则。这套价值准则不仅是关于社会行为的知识体系,更成为新的意识形态,指导着冲突各方的互动行为和知识生产。
通过分析行动主体在不同情境中如何利用各种社会规则,不难发现白马藏人、汉人、政府和水电集团在具体的互动中形成了一套特殊的共享规则。它跨越了单一的社会规则系统,如白马藏人的社区规范和宗教禁忌,政府的司法制度,市场经济的原则。而民众对于各种规则的想象,利用,则进一步生产出一系列的话语,民俗和习惯,构成超越了规则体系的整体社会事实。在这一机制下,单一的规则已不能独自发挥影响,往往与其它体系共同作用。这几者之间国家法律具有政治优势,因而对各体系之间的互动和交叉具有主导作用,但其它体系也积极去再造和利用前者。在具体的实践中,行为主体根据自己的利益,以及自身对不同体系规则知识的掌握来展开活动,在不同的案件中灵活地交叉使用各种规则。
其次,冲突的解决为各方固定了结构性位置。新规则的普遍接受和应用会影响到更大范围内的人们,从而推动围绕着新规范的制度结构不断生长,构成社会生活的新纽带。Simmel认为冲突所内含的“对抗”结构具有积极的整合作用,提供了互动双方相互联系的交互性地位。[32](P.13-57)正如上文所述,外部经济利益的导入与生产方式的转变作用在一起,小的个人纠纷在短时间内就发展成群体间的冲突事件。这种冲突是社区传统的解决机制无能为力的。国家行政机制虽能强力控制局面,但很少推动司法程序,而是通过协调各方的利益来平息事件。其背后是当地敏感的民族关系,不断下渗的国家权力与国企利益,以及水电经济不断发展的经济环境所塑造的结构性族群关系。
在宏观的权力、经济、文化的作用下,当地社会冲突的实践形成某种跨越民族的社会控制机制,构成现代条件下民族走廊地区社会建构的重要内容。白马藏人的传统知识与市场经济规范、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跨越、交叉、借用成为当地社会的重要特征。这些在不同类型纠纷、矛盾,甚至冲突中积累起来的跨体系规则,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机制构成当地各民族共享的知识。这套知识建立在参与其中的各方达成的共识之上,成为跨民族社会整合的重要资源。
反映出来的是民族地区普遍的现实遭遇,任何民族都不可能脱离一种多重的支配格局,而自成一体。[33]一是代表市场经济的各种资本力量,以及它们背后的规则、技术、关系和文化;二是政府为了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所主导的各种“发展”政策,如“退耕还林”、“水电开发”、“民族旅游”等;三是民族意识和文化自觉日益高涨的背景下,传统的文化、宗教与习俗复兴。这些支配力量造成了各种形式的冲突和摩擦,同时也带来了社会整合的机遇。
结语
透过人与人、人与神、人与集团这三种情境中的矛盾与冲突,可以看到市场经济的导入与生产方式的转变作用在一起,白马藏人生活中的规则体系已经出现了复杂的交叉性。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白马藏人的传统知识,与市场经济规范、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跨越成为当地社会控制的重要特征。跨越体系的规则实践机制决定了这一地区不同行为主体的活动,而他们的实践又反过来推动了共享规则的生成。不管是具体规则的实践情况,还是人们对冲突的处理过程,都展现了一个民族走廊社会的整合与运行情况。背后是这一地区地方社会的生长,不同民族、利益主体在日常生活中实践着不同体系的规则,进而达成一种跨越文化差异的地方共同性。
注释: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人类学视野下现代中国公共记忆与民族认同研究”(项目批准号:13AZD099)的阶段性成果。田野调查由刘志扬教授指导,写作过程中得到麻国庆教授、苏发祥教授,以及谭同学、夏循祥、黄志辉诸位师友的批评建议, 文责自负。张少春,1985年生,男,汉族,陕西宝鸡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人类学、民族理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院6号楼,邮编100081。
[①]相关研究参见:田成友:《对接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二元论》,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张冠梓:《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周星:《少数民族法文化研究应与民族法制研究相结合》,《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年2期。
[②]“扩展个案方法”最初指的是菲律宾的Ifugao部落社会法律权威的审判方法,后主要指由个案研究法发展而来的法律人类学研究方法。朱晓阳将其分为司法过程和研究过程两方面来定义,本文主要是作为后者展开讨论。参见朱晓阳:《延伸个案”与一个农民社区的变迁》一文。
[③]相关研究参见: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朱晓阳:《罪过与惩罚: 小村故事( 1931 - 1997 ) 》,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赵旭东:《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董磊明:《宋村的调解:巨变时代的权威与秩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④]相关研究参见:四川省民族研究所:《白马藏人族属问题讨论集》,1980年;平武县白马藏人族属研究会:《白马藏人族属研究文集》,1987年;刘志扬:《藏彝走廊里的白马藏族:习俗、信仰与社会》,北京:民族出版社,2012年;孙宏开:《历史上的氏族和川甘地区的白马人》,《民族研究》,1980年第3期;李绍明:《羌族与白马藏人文化比较研究》,《思想战线》,2000年第5期。
[⑤]“两少一宽”,即中共中央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的:“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这是我国的民族刑事政策,《中发〔1984〕第5号文 两少一宽件》。
[⑥]我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各级分为正副职。在平武县投资的华能集团为副部级国有企业;水电五局隶属于副部级的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为司厅局级,均高于平武县的行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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