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学学会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民政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社团管理办法》以及本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分支(代表)机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实行分支机构会长或秘书长负责制。各分支(代表)机构重大财务活动由分支(代表)机构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日常管理由分支(代表)机构会长或秘书长负责。
第三条 对新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应首先明确财务管理方式,将其纳入社会团体监管体系。财务管理方式为内部独立核算管理方式。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适用学会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学会对分支(代表)机构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学会执行同样的财务规定和会计政策。学会对外提供会计报表应包括学会和分支(代表)机构财务会计数据,反映学会整体情况。
第五条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自行开设银行账户,分支(代表)机构的所有收支应计入学会账户,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原则上均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设置独立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每年末向学会报告年度收支情况及相关报表。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学会会费标准代表学会收取会费,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简称“会费收据”)。会费收据由学会统一申领,统一加盖学会发票专用章。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学会所有,应当缴入学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代表)机构应定期将代收的会费全额汇入学会银行账户。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八条 学会与分支(代表)机构按3:7的比例对会费进行分配,并按照内部预算方式管理,采取分支(代表)机构到学会报账的方式核算,不得直接拨付给分支(代表)机构。
第九条分支(代表)机构经学会授权可以代表学会接受捐赠收入,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简称“捐赠收据”)。捐赠收据由学会统一申领,统一加盖学会发票专用章。其接受的捐赠属于学会所有,应当纳入学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第十条 捐赠收入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捐赠人定向捐赠给某分支(代表)机构的捐赠资金,学会按照内部预算方式管理,采取分支(代表)机构到学会报账的方式核算,不得直接拨付给分支(代表)机构。
第十一条除会费和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属于纳税收入。按照税收属地管理的原则,分支(代表)机构应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购领发票,并依法申报纳税。分支(代表)机构所在地与学会属同一税务所管辖的,分支(代表)机构也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由学会按年合并报表,汇总纳税。
第十二条 对暂时没有财务收支的分支(代表)机构,应每年末向学会提交年度无财务收支报告。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各项支出应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税法等规定,接收的票据抬头应为税务登记证上确认的名称,支付人员工资和外单位人员劳务报酬等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免税资格由学会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学会秘书处所在地(北京)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核获得免税资格后,学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获得的捐赠收入、会费收入等方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学会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学会年度会计报表和年检财务报告审计的同时,对分支(代表)机构资产财务情况进行审计,保证会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换届或更换负责人前,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应向学会提交财务报告。必要时,由学会组织人员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职能终止前,须在学会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分支(代表)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学会所有,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