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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学学会章程

中国民族学学会章程

(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民族学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Ethnologic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EA。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从事民族学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广泛团结全国的民族学、人类学工作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民族学、人类学研究,为繁荣我国的学术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世界上各类民族共同体生成、发展的过程和规律;研究各民族的社会形态和生活方式、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民族来源和民族特点;研究社会转型过程中各民族社会生活的变化过程及发展前景并提出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研究民族学、人类学理论和方法以及民族学、人类学学科发展史;

(二)协助有关单位制定民族学、人类学研究规划,向有关机关提供资料、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包括学术报告会、座谈会和讨论会;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和翻译出版民族学的研究成果;

(五)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六)与有关院校合作,共同培养民族学、人类学的研究者和教学人才。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学会工作,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论著;

(六)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年会等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或个体言行对本学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学会单位会员、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制定专门管理办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会的最高学术机构,由在本领域内具有重要影响的学科带头人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本学会学术委员会按照本学会专门管理办法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监事若干,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超过2届,本学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对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七)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25日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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