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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学学会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了加强中国民族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学术研究与交流,推动民族学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根据《中国民族学学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民族学学会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 学术委员会由学会执委会根据学术研究与交流需要,设立并决定成员名单。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在民族学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和成就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主任和副主任由学会执委会决定,并报学会理事会备案。

第五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组,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组设在学会办公室,秘书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任命。

第六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领导学术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学术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七 学术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学会执委会任期相同,满任期可连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 制定学会的学术研究计划,组织实施相关课题研究。

第九 组织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举办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

第十 督促和组织学会学术期刊、图书的编辑出版工作,推动优秀成果的传播与推广。

第十一 对学会学术活动中涉及的学术伦理问题进行审核、评议,维护学会学术声誉。

第十二 根据学会需要,开展其他与民族学研究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三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决策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四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分委员会,以开展专题研究、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 学术委员会可以邀请国内外民族学领域相关专家学者参加学术活动,共同推动民族学研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 对于未尽事宜,可由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解释和补充。

第十七 本条例自学会执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中国民族学学会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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