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学学会重大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民族学学会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业务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大活动是指以中国民族学学会或分支机构主办,体现本学会的宗旨和任务,受益面广、影响力大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重大活动要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四条 重大活动的设立须由本学会秘书处报挂靠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报请挂靠单位党委审批,由所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方能举办。
第五条 重大活动应该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宗旨、活动名称、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活动时间、活动内容、参与人数、组织实施、活动范围和经费来源等。
第六条 已经批准的重大活动如需调整或变更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期限、活动规模等,应提出调整或变更理由,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重大活动应明确责任部门和单位,建立活动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活动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分工协作推动重大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重大活动程序和内容的审定应坚持自下向上、逐级审核的原则。
第九条 重大活动各项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不得超范围开支。
第四章 评估管理
第十条 重大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向挂靠单位报送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活动数量、活动内容、活动形式、受众人数、经费结算、活动效果、经验体会,以及存在不足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责任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所负责的相应重大活动实施管理细则,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