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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学学会意识形态管理制度

中国民族学学会

意识形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落实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是学会党组织的重要政治责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原则,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意识形态工作落实

       第二条  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由学会党支部领导班子兼任。

       第三条  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

       第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六条 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和主导权。严格落实各类学术活动如: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审核报备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对学会主办的重大活动,如学术会议等,报上党组织对活动内容主题的意识形态领域进行把关和内容政审。对于学会分支机构主办的小型学术活动,报本学会党支部对活动内容主题的意识形态领域进行把关和内容政审。

       第七条  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与学会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八条  高度重视网络信息意识形态管控工作,党总支书记对本学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第一责任。党支部成员对学会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政审,开展正向的舆论宣传导向,拥护党中央精神,坚持党路线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禁止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

       第九条  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到本学会的年度考核工作,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对本会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迟报漏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四)学会主办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在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五)举办的学术会议、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以社团名义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对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中外联合办学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存在上述所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约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  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学会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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