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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学学会监事会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国民族学学会监事会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的相关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民族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监督、检察体系,确保学会合法开展各项活动,学会自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设立监事会。

第二条 为明确和规范中国民族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监事会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使监事会有效行使对学会理事会的监督权力,依据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理事会的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学会章程及其他规章,监督理事是否按学会规章履行了其义务,当发现其有不适当之处时提出纠正建议或做出处罚决定。

第二章 监事会规模、产生办法和任期

第四条 监事会由5-10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人;

第五条 监事选举方式与理事选举方式相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下届监事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每一会员单位当选监事不得超过1人;

第七条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八条 监事会届中如有人员变更,由会员代表大会增选。

第三章 监事资格

第九条 监事须是学会会员(学生会员除外);

第十条 自愿担任监事,且不取报酬;

第十一条 公正、诚实,能够按程序办事,在学会有较高威望;

第十二条 未担任学会理事会职务。

第四章 监事会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长可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参加会议的监事应负责监督参会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会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表决等;

第十四条 列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监事如有监事意见须体现在纪要中并存档;

第十五条 在场监事发现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有违反学会有关规章或程序时,有责任当场提出纠正建议,并将纠正建议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于其确认的理事会不当作为,应根据学会的规章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监事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应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安排监事的监督活动。监事会决议须得到超过半数监事同意;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正式文件应存入学会档案。

第五章 监事会权利

第二十条 向理事会(理事长)或有关人员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当有理事违反学会章程及严重违反学会相关规定时,由监事会根据条例的规定作出停权决议并宣布;对于其他情形,由监事会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对有关人员或部门的处罚动议。

第二十二条 会员和分支机构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诉。监事会收到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受理,如联合署名申诉人数达到或超过30人时,监事会必须受理。如申诉被受理,则提请做出决议的机构重审,如原作出决议的机构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同意维持原决议,则驳回申诉,否则撤销原决议。

第六章 监事守则

第二十三条 监事超过半年未履行职责其监事资格即自动停止;

第二十四条 监事必须履行保密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时不参与理事会表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学会预算,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学会秘书处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制定、修订并发布实施,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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