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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学学会学术自律规范

《中国民族学学会学术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国民族学学会学术道德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坚守学术良知,遵循学术规范,加强学术自律,维护学术诚信,担当社会责任,促进学术繁荣,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17号)、中宣部等部委《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以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民族学学会章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指在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学术评价、人才评价、论著发表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学会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和学会会员。

第四条 本学会各内部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宣传和执行《规范》,推进学术自律规范制度建设,履行对学术自律规范执行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会会员应严格遵守《规范》,坚持真理、尊重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术诚信。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六条 全体会员在学术研究活动中应做到:  

(一)在课题申报、调研活动、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  

(二)在发表论文或报告中引用他人论点时,尊重知识产权,按规范标示引用文献。  

(三)坚持实事求是,保证搜集、发表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  

(四)抵制一切违反学术自律规范的研究活动。在学术活动中发现有违反学术自律的行为,应当自觉抵制并报告理事会或主管部门。  

(五)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在进行学术活动过程中,坚决杜绝以下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编造事实,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注释,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正常研究活动。

(四)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五)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六)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单位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包括:未经许可利用同行评议或其它方式获得的上述信息,未经授权就将上述信息发表或者透露给第三者,窃取他人的研究计划和学术思想据为己有。

(九)其他经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和违反学术伦理行为。

第八条 本学会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在上级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展科研评价和人才评价活动时,应做到:

(一)成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确定评审委员会领导人选,聘请有造诣的评审专家成员。

(二)确定严格的评审方案和评审程序,研制科学的评审办法,制定明晰的评分标准。秉持严谨、科学、客观的评审态度,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审原则。

(三)评价和举荐人才以道德品质、专业水平和发展潜力为主要标准,不受个人好恶、利益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保证信息公开、程序规范、评判公正,不得违规操作。

(四)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委员会成员及评审专家名单、地址、通讯方式等;评审结果未公示之前应严格保密。

(五)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要及时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会议纪要,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确定公示期,并妥善处理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

第三章 监管与处理

第九条 本学会理事会委托本学会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自律建设的宣传机构和受理违背学术自律规范行为的调查评判机构,对本学会遵守《规范》进行监督检查,秘书处在理事会年度工作会议上汇报本《规范》执行情况。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对违背《规范》的行为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一)学会会员有违背《规范》的行为,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给予通报批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参加本学会课题研究、同行评议、学术交流等各项活动的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对情节严重者予以会员除名。  

(二)评审专家故意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中止其评审工作,通报其所在单位。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中止其工作,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请和成果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中止其参与评审;已经通过评审的,撤销其参评获得的项目资助或学术荣誉,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四)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学会会员,采取在本学会内部通报,并禁止其以本学会身份开展活动的措施。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本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规范》经 2024 7 21日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生效。本《规范》施行前本学会制定的有关学术自律的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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