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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学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民族学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会员主体地位,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国民族学学会章程》(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民族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三条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由本会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并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提供会员服务,会员按届管理,不做终身制管理。

第二章 个人会员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学生会员申请条件原则上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二)由一位常务理事或两位理事的填写推荐意见; 

(三)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加入学会,发给会员证。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免费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论著;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年会等学术活动。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或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单位会员

第十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支持学生集体会员的申请。单位会员、集体会员以及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内设机构,制定专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分支机构会员

第十一条 本学会会员可申请成为本学会分支机构的会员,本学会分支机构也可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也是本学会会员,遵循此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经本会第九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民族学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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