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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学学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民族学学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民族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为规范单位会员管理工作,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进一步促进学界单位间的交流合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国民族学学会章程》(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会员类别包括:会长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和普通单位会员。

第三条 单位会员由本会统一注册登记,发放单位会员证,并对单位会员实行分类管理,提供单位会员服务。

 

第二章 会员条件与入会程序

 

第四条  从事民族学相关研究的学术机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五条  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遴选条件。

(一)本会历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所在单位为学会当然的会长单位会员。

(二)本会历届常务理事所在单位为学会当然的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当然的会长单位会员和常务理事单位会员除外);

(二)本会秘书处受理事会委托,办理单位会员的审批、备案手续,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缴纳会费不作为单位会员入会的必要条件,但单位会员可自愿缴纳会费;

(四)会长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和普通单位会员由秘书处统一印制颁发《中国民族学学会单位会员证》。

 

第三章 义务与权利

 

第七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免费参加和申请承办本会的活动;

(三)享受学会提供的会员单位之间的学术交流合作服务

(四)承办本会的学术年会、高层论坛,或自愿缴纳会费的单位会员将根据不同情况可免费注册15-40名个人会员;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论著;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年会等学术活动。

 

第四章 会籍管理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建立单位会员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会长单位、理事单位及普通单位会员的基本信息。

第十条 单位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中国民族学学会单位会员证》。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民族学学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决定,予以除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本会第九届理事会第5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民族学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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