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学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民族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所属分支机构(包括各学会分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运行和管理等,推动各分支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在本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据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有关规定精神和中国民族学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会必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严格执行学会章程。
第三条 分支机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成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注销
第四条 本会下设若干分会或专业委员会,是按民族学学科领域的划分和学术研究的需要组建的学术性组织,是本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由所属学会承担。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 本会学会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学会的全称,新增分支机构将只设专业委员会,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国民族学学会××专业委员会。
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六条 组建专业委员会,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其专业领域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其工作任务与其他已设立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不交叉重复;
(二)拥有一定的研究队伍,并具有本专业领域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专业人员;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学术活动的能力;
(四)有开展活动的场所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具有本专业优势的科研、教学、实务部门等单位,作为依托单位。
第七条 组建专业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
(一)填写《中国民族学学会专业委员会审批表》,经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学会秘书处;
(二)秘书处受理《中国民族学学会专业委员会审批表》后,经审查核实,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表决;
(三)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长批准;
(四)自学会会长批准成立专业委员会之日起,申报单位应在半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视为放弃成立专业委员会资格;
(五)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本会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不予批准:
(一)没有明确的学科、专业或者业务工作定位的;
(二)与其他专业委员会名称相似或研究范围有明显的交叉或重复的;
(三)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业务内容与学会的业务范围不符的;
(四)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缺乏与业务范围相关的实体管理单位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或申报机构、个人行为曾给学会带来不利影响的;
(六)有其他不宜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情形的。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更名和合并
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可做出分支机构更名或合并的提议,报学会秘书处,经秘书长工作会议审核并报会长同意,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更名或合并后的分支机构,按照新分支机构的成立程序办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撤销
发现学会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对分支机构予以整改或撤销:
(一)已完成使命或所从事的领域在学术和应用已没有足够的需求;
(二)经分支机构领导机构审议并向学会秘书处申报自愿撤销分支机构的;
(三)违法学会《章程》及相关制度、不服从学会管理,根据本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六条处罚撤销。
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撤销该分支机构。一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做出撤销分支机构的决议,该分支机构必须立即停止任何活动,学会秘书处组织处理善后事宜,并报学会备案。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组织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设理事会,理事会的任期为每届四年,如遇特殊情况,报本会批准后,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理事人数结合本分支机构实际情况确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l名、副主任若干名(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当选可再任。
第十五条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人等在分支机构担任领导职务时,应按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主任兼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的领导职务不得超过3个。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换届,由当届分支机构理事会组织筹备,分支机构组织机构名册须报本会批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换届改选时,由当届理事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新一届理事会移交,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业务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的组织和协调下开展工作,学会与分支机构之间,要相互协调,互相配合,形成合力,为中国民族学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完成本会确定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等工作;研究本学科的发展现状、动态、趋向,并组织研讨;按照本会确定的工作原则和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共同促进中国民族学的建设和发展。
分支机构要联系本学科的实际,开展学术研究和社会教育工作,编辑出版书刊和杂志,定期向本会提供关于本学科的发展及学术活动信息。
分支机构应当关注国家民族工作的现实问题,积极向国家政府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可自行发展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受本会委托,可推荐并协助发展本会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本会主办的年会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参加年会,并按照要求提交高质量的学术论文。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按时向本会提交分支机构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认真完成好本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展与本专业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会对所属分支机构实行领导并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财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应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严格遵守《中国民族学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二)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三)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
(四)不得将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
(五)分支机构经费由各分支机构自筹,可包括课题费、依托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资助、咨询服务收入等
(六)分支机构经费必须是境内的合法收入,不得接收境外的直接或间接资助。
(七)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八)秘书处有权检查分支机构的财务状况,分支机构每年应主动向秘书处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印章管理
分支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国民族学学会印章管理办法》,有关分支机构印章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制作公章;
(二)确因工作需要,经依托单位批准,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分支机构可以按有关规定、严格按有关程序制作公章;
分支机构印章的尺寸式样及制发与本会印章相同,分支机构印章名称前应冠本会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可以自左而右横行。
分支机构印章只用于学会内部工作报告、请示、决定、通知及对内外信函交往。因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外签订任何可能产生经济和法律责任的合作协议、合同等文件,必须使用本学会的印章。签订不产生经济和法律责任的对外合作框架协议或意向书时,在请示本学会批准后可使用分支机构的印章。
(三)分支机构在本办法实施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已经刻有印章的,不符合印章刻制规范的印章应当交由本会统一注销,本办法实施之后,本会的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学会章程和学会的其他制度和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举办活动,经依托单位同意后,报本会秘书处备案或审批。秘书处根据活动性质,决定是否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涉外工作,由学会统一领导,分支机构不能加入国际组织,确需加入的须报学会按有关程序办理。
分支机构举办涉外活动须经依托单位同意后,经学会秘书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网站须与学会网站进行链接。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举办活动、印制文件、制作会议背板等,应统一印制学会的全称和会徽。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学术活动总结、纪要及编印的通讯、简报,出版的刊物及会议论文集等,须及时报送本会秘书处。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秘书处可以对其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或要求其停止开展活动;停止开展活动的时间为半年至一年,停止开展活动期满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可重新开展活动:
(一)违反《中国民族学学会章程》《中国民族学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二)未向秘书处报备擅自开展活动的;
(三)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
(四)违规使用公章的;
(五)违规设立独立财务账号、不如实报告实有账号或财务没有纳入学会统一管理的;
(六)拒不配合国家主管部门、业务管理机构及挂靠管理单位、学会或秘书处管理工作的;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秘书处有权要求其停止开展活动,并提请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撤销其分支机构资格:
(一)有违反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因自身管理原因,导致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违反《中国民族学学会章程》《中国民族学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四)连续三年不开展活动的;
(五)被约谈、通报批评、停止开展活动累计一次(不含)以上的或对学会声望、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