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学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讨论稿)
(2021年7月10日第九届第3次全体理事会会议审议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民族学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依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和《中国民族学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学会根据《中国民族学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第三条 本学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条 会费是本学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是维持本学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本学会会费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五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六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2000元/年,可按年缴纳,也可按届缴纳,一届4年。
第七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普通会员会费100元/年,学生会员100元/4年,原则上按届缴纳。
第八条 会费减免政策:荣誉会员免缴会费;承办或资助中国民族学学会主办学术会议的单位可免除单位会员4年会费;已缴费或免会费的单位会员,可根据不同情况免费注册15-40名个人会员;参加中国民族学学会主办的会议如缴纳会议费可免除个人会员会费;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的,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处核准同意,可酌情减免会费。
第三章 会费交纳
第九条 本学会的会费收取逐步从集体收取会费的方式转变为向会员个人收取会费的方式,个人会员均有义务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费可按年度或按届(4年)交纳。
第十一条 会费由本学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盖有本学会财务专用章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逾期两年未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章 会费用途及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本学会会费主要用于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本学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会费开支贯彻从严节约的原则,遵循先批准后支用的规定。
第十四条 会费的支取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民族学学会财务管理办法》第三章的支出管理办法,对会费进行管理。
第五章 会费监督
第十五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十六条 本学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监督;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以及税务机关的审查;定期向会员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处年度终了时须编制财务收支情况表及其他规定的财务报表并两年一次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按照第三条程序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