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载于《马克思主义与实践》2012年第4期
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德国、英国、法国、荷兰等欧洲国的领导人相继宣布本国多元文化政策失败。欧洲理事会秘书长亚格兰在接受英国《金融时报》采访时表示支持这些国家的判断,并发出警告:“多元文化政策对国家安全会造成威胁”。 对此,有人惊恐,有人不安,有人迷惑。
曾经倍受西方人推崇的多元文化政策究竟出了什么问题?多元文化政策是否已走到了尽头?如何认识欧洲国家今天出现的相关现实?本文试图通过对20世纪后半期欧洲族裔民族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分析,说明民族主义一直是欧洲最强大的政治力量。多元文化政策如同20世纪后半期欧洲出现的族裔民族主义理论与实践一样,都是民族-国家从其族体利益出发,对治理政策的一种调整、改革,而当这些调整、改革不再适合其族体利益发展时,他们通常会改变政策取向。
自1648年“威斯特法里亚和约”问世以来的300多年间,民族主义所表现出来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已为人们所熟知。但是,“族裔民族主义(Ethno-nationalism)”一词迄今为止尚未被学者普遍认识和广泛应用。
20世纪中后期的欧洲“民族主义”有别于“民族主义”的最初状态,即发轫于17世纪的西欧,以民族-国家(Nation-State)为诉求的社会、政治和文化运动。它通常关注的是族类共同体(Ethnic Community)成员作为主权国家公民所能够享有的“自治” 权利,而未能达到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层面。其相关理论因此被称为“族裔民族主义理论”。[1]
我们所以选取这个题目,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迄今为止,专门研究“20世纪中后期西方族裔民族主义理论”的著述并不多见;现有研究成果在谈到相关内容时,通常表现出认识上的偏差。作为当今世界引人注目的政治文化现象,“民族主义”思潮及其实践已成为人文学者关注的一个热点。近年来,西方学者从宏观上探讨民族主义的定义、历史起源、性质和表现形式等方面的研究成果相继问世,但有关“西方民族主义理论”的研究大多集中在近代和自20世纪末以来这两个时间段上,在涉及20世纪中后期的有关问题时或一带而过、或避而不谈。[2]国内学者则习惯将相关内容划归为“民族主义”范畴,统而论之。[3]二是中外学者对这一时期欧洲族裔民族主义运动的重视程度,相对它在世界“民族主义”发展历史中的重要地位而言是不相称的。在20世纪民族主义发展进程中,中后期是一个特殊时期。一方面,两次世界大战让世人看到民族主义极端发展的后果并由此对它产生恐惧和厌恶的心理;另一方面,民族主义思潮和运动在战后初年表现出的“平静”状态,使很多人乐观地认为民族主义已成为昨天。欧洲族裔民族主义运动为什么在这个时期逐渐兴起且在20世纪末期呈高涨态势?为什么面对逐渐兴起的西欧族裔民族主义运动,一些人倍感惊异,不知所措?为什么欧洲人曾频频称道的多元文化政策竟然被官方宣布失败了?如果不能客观认识这段历史,就难以应对上述问题。而只有历史地、客观地把握这些问题,才能进一步认识西方民族主义理论与历史,分析民族主义现实与未来,探讨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与国际关系的互动。三是“族裔民族主义”这一概念突出了“民族主义” 的“族性”(Ethnicity)意义或曰“族类”属性。它可以比较客观地体现当时欧洲“族裔”实践的实质和发展态势。希望通过对相关问题的探讨,可为人们进一步认识和研究欧洲民族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提供点滴可借鉴的东西。
本文的基本思路是,通过对20世纪后期欧洲族裔民族主义理论学派及其基本观点的评析,揭示当时族裔民族主义理念和实践日渐兴盛的史实,分析相关理论观点的症结及其产生原因,从而为人们能够比较客观地认识相关历史,理解欧洲多元文化政策的时效性提供一方平台。
一、主要学派及其基本观点
战后,在民族主义研究领域,欧洲学者基本分为两大派别。其一被称为“退化派”,其二被称为“消亡派”。
在“退化派”看来,战后的欧洲[4]处于“后民族时代”,民族主义已步入退化期。认为两次世界大战已使欧洲人铭记,民族主义已成为不可冒险享用的“奢侈品”,因此可以断定,欧洲民族-国家(政治疆界与民族的族裔疆界相重合,境内没有少数民族)将被取代;战前欧洲人狂热追求本民族“原生意义”的举措,已被强调成为“欧洲人”的超国家理念所取代。发生在北爱尔兰等地的冲突属宗教而非民族冲突,而布列塔尼、苏格兰等地的“民众”运动为“地区或地方主义”运动。为兑现新的“欧洲认同”,欧洲人已普遍接受了欧洲传统政治结构的转变,建构民族国家替代品的方案已被设计完毕。二战以来,人们对欧洲的忠诚已开始同以往对本民族的忠诚相抗衡;此进程如发展下去,“欧洲人的后代有一天可能都只会将自己的民族认同定位于欧洲人。”[5]
“消亡派”则认为战后的欧洲处于“民族-国家时代”,民族主义已经消亡。政治疆域内只含单一族体的欧洲国家,或“成功”同化了与其本身完全不同的族类共同体,如比利时、法兰西、西班牙、瑞士和英国;或其本身就是由具有同一民族意识的国民所组成的政治统一体,如德意志和意大利。其实现同化境内异族人口的途径有二:或谋求心理性同化(如英、法、西三国),或对文化差异、特别是语言差异持宽容态度(如比、瑞两国)。该学派对西欧人的建国“经验”给予了高度的估价。认为现代化的演进过程以及由此招致的对不发达群体的“社会调动”,是西欧国家成功完成“同化”的根源。因为工业化必然会影响到发展中国家,一系列民族-国家的建立便成为可预见的结果。[6]在他们看来,如果说康沃尔人、苏格兰人和威尔士人已成为不列颠人,巴斯克人、加泰隆人和加利西亚人已成为西班牙人,弗拉芒人和瓦隆人已成为比利时人,阿尔萨斯人、布列塔尼人和科西嘉人已成为法兰西人,为什么伊博人、豪萨人和约鲁巴人不应成为尼日利亚人?俾路支人、孟加拉人、普什图人和信德人不应成为巴基斯坦人? [7]
20世纪中后期,族裔民族主义运动在一直被西方人视为其族体意识根本不存在的几个民族集团中兴起后,上述学派提出若干理论来阐释这种让其“难以预料”的社会现象。其中具有一定影响的理论包括:其一,经济、文化或政治权利剥夺理论。认为20世纪中后期族裔民族主义运动的兴起,是由于一些民族的经济、文化或政治权利受到剥夺的结果。强调指出,一个民族所受经济剥削愈深,要求民族自治的呼声愈烈。其二,社会反常理论。认为随着现代化程度的加深,疏远人性、道德渐丧的社会群体情感在一些少数民族中表现得日益强烈,其结果导致了“部落主义”的回归,或者激发了一种“新的更恰当的”抉择产生。其三,边缘化影响理论。认为在一系列“核心-边缘”关系中,社会主流只对那些“自信(边缘)”的民族集团进行了“边缘化影响”,结果产生了所谓“边缘类型”。其内涵有二,一是空间或地理概念,指像苏格兰或布列塔尼等远离国家政治范围的地理名词,而非现代国家通讯和交通网络的组成部分;二是社会概念,指得到社会关注最少、收入和接受教育程度最为底下的人群。而这类人群正是诱发民族斗争意识的策源地。其四,主体民族优势丧失理论——认为欧洲(特别是西欧)国家个体战后已丧失了在全球范围的威望,因此失去民族自豪感的是不列颠人、法兰西人,而非苏格兰人和布列塔尼人。那些民族自豪感相对高涨的族裔集团,为本集团获得更多权利而努力的意志和行动比以往表现得更为坚决。
二、欧洲族裔民族主义实践
如何认识、评价上述理论观点?西方学者对此或褒或贬,意见不尽相同。但总的说来,迄今为止前者仍占主流。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有值得肯定的因素,主要表现在相关学者认识到了战后欧洲“民族主义”理念与实践的变化,并且试图通过自己的理论阐释来反映这种变化;但更为重要的是,应该阐明他们的结论是难以经受住实践的检验和理论推敲的,属于缺乏事实例证与科学理论依据的学术观点。
事实表明,民族主义理想在战前曾催生了诸多欧洲民族-国家,但其诞生与民族自治、自决过程的结束和民族主义的消亡并非具有因果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成立于1918年的塞尔维亚、克罗地亚和斯洛文尼亚王国(后更名为南斯拉夫)可谓一大进步。然而,这却使得克族和塞族走向民族自决的步伐比其作为奥匈帝国臣民时更进一步。曾经遍及非洲和亚洲的“分离主义运动”提醒人们,只要没有完成民族自决,任何想要阻止民族自觉意识发展的企图都易受到挑战。20世纪后期,克罗地亚人和塞尔维亚人、斯洛文尼亚人和捷克人,马扎尔人与罗马尼亚人,阿尔巴尼亚人、斯洛文尼亚人、马其顿人、保加利亚人和罗马尼亚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已经公开化。虽然,一战后和平条约的设计者们坚信,可以对民族主义抱负的发展做出种种限制,但是,“巴尔干化”使得民族主义情绪很久以来一直困扰着这一地区。
20世纪中后期的欧洲-国家的民族特性依然比较张显。超越民族国家的“大欧洲”的构建任重道远。战后,“欧洲观念”实际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因为法国不信任德国军国主义而导致的欧洲安全共同体的流产。法国内外对戴高乐总统提出的欧洲一体化理念,尽管表现出了广泛的宽容,但支持力度有限。欧洲经济共同体遭到了成员国(如挪威)全体选民的拒绝。一些偶发事件(比如,当阿拉伯石油生产国决定继续实行有选择的贸易政策时)证实,西欧各国在欧洲利益和民族国家利益面前,大多抛弃前者选择后者,对外籍移民工在其境内所受到的歧视和排斥反应消极。美国学者通过研究西欧国家主体民族接受外籍工作为自己同胞的自觉程度,对超国家(欧洲)理念的力量进行了检验。认为尽管各国对外籍工的态度不尽相同,但真正将外籍人视作本国公民的人微乎其微,种族、民族歧视和排外事件频发不断。[8]
20世纪中后期,在素有“民族-国家”之称的西欧诸国中接连出现的民族冲突,使人们清楚地看到,欧洲“民族-国家”并非由单一民族组成。苏格兰和威尔士民族主义运动的复兴,发生在弗拉芒人与瓦隆人、南提洛尔德意志人与罗马人、巴斯克人与马德里人、北爱尔兰的爱尔兰人与非爱尔兰人及瑞士伯尔尼行政区操法语族群与操德语族群之间的冲突都是有力的例证。另外,一些民族的自治情绪也在与日俱长,像西班牙的加泰隆人、加利西亚人,法国的阿尔萨斯人、巴斯克人、布列塔尼人和科西嘉人,意大利的斯洛文尼亚人,奥地利的克罗地亚人和斯洛文尼亚人,法罗群岛上的挪威裔居民,丹(麦)属格陵兰的爱斯基摩人。
西方学者在阐释欧洲国家的民族构成时,常常会忽略除主体民族之外少数民族的存在。比如他们认为,法兰西民族与国家是同义语,其文化与国籍相重合,少数民族为犹太人、吉普赛人和外籍人,不包括阿尔萨斯人、巴斯克人、布列塔尼人、加泰隆人和弗拉芒人等。1973年有人因提醒人们关注到发生在布列塔尼的民族骚动而受到众人的批判。但两月后,法国政府受到四股民族自治运动力量的威胁,其中两股来自布列塔尼,两股来自巴斯克和科西嘉。[9]
可见,“欧洲处于民族-国家时代”的理论是缺乏事实依据的。透过复杂的历史表象,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族裔民族主义理念和实践在战后的欧洲从未“退化”或“消亡”过。首先,“退化派”、“消亡派”的观点忽视了相关的史实,即20世纪中后期西方族裔民族主义行动实为17世纪以来民族主义运动发展的自然延伸,相关事件的发生发展是可以做出预测的。1648年到战前的欧洲历史很大程度上可视作民族解放运动的历史。自法国大革命正式将抽象的哲学概念“统治权力”授予给“人民”,“人民主权论”便开始切实深入欧洲民心。[10]欧洲人坚信,事物发展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异族统治为非法统治”。希特勒在描写其“母国”时便表达了类似的意向:我们的国家只有雅利安人,它将“引导本族人民走向最高层次的自由”。[11]19世纪20年代希腊人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30年代瓦隆人和弗拉芒人的解放斗争,1848年革命的开展,60—70年代德意联盟的建立以及1878-1944年罗马尼亚等15个欧洲国家的建立,都是这种情感推动的结果。战后初期,西欧许多民族主义运动的发展因面临诸多问题而呈和缓态势,但“和缓”并不等同或意味着“退化”或“消亡”。日耳曼民族主义因被等同于法西斯主义,而使其感召力受到负面影响。阿尔萨斯三个致力于地方自治的政党在1928年已获40%选票,但在战后初期却比较和缓,70年代又开始活跃。战后初年,南提洛尔因尚未走出由极端民族主义肆虐所导致的大屠杀的阴影,民族主义运动相对和缓。佛拉芒人和布列塔尼人的相关实践也呈和缓状态:部分领导人曾与纳粹合作,使人们对运动的合理性产生怀疑;而这些人在战后或逃、或亡,以致群龙缺首。[12]总的说来,凡此种种约在20世纪60-70年代基本得以解决。其次,对欧洲乃至西方而言,战后即使要给极端民族主义下发讣告都还为时尚早。法兰西人、荷兰人和丹麦人等所创造的和平氛围,使得部分学者确信,极端民族主义已被欧洲人、乃至西方人远远抛开。事实上,不能否认的是,极端民族主义势力很容易在曾经疯狂追求民族利益的实现的民族中抬头。比如德意志人,战后他们对自己在战争中的行为进行了反思,把曾经放纵的“激情”置放到“潘多拉盒”中。[13]但是,当战争的痛苦从人们的记忆中消退时,当纳粹主义和德国民族主义的生长成为必然之势时,当战后人们取得的物质和文化成就中吸纳了德国人成就的光彩时,当老一辈德国人认为他们的赎罪和放弃战争的誓言历时已久时,当战后新生代相信他们不可能为父辈在战争中犯下的罪行接受责备时,谁能断定德国极端民族主义痊愈的条件无法具备呢?再比大和民族,战后政府要人(不顾世界舆论的谴责)频频参拜“敬国神社”,屡次制造“教科书”事件,以各种借口拒付战争赔款......致力于和平发展的人们,难道不应从中得到些许警示吗?
三、欧洲族裔民族主义理论的误区
从研究方法上说,“退化派”和“消亡派”均忽视了通过历史的视角、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问题的意义。
那些将20世纪中后期欧洲族裔民族主义呼声的高涨视为史无前例的学者,没能注意到先前的历史上已发生了诸多对后人具有昭示意义的类似事件。比如,20世纪30年代西班牙的巴斯克人、加泰尼亚人和加利西亚人投票决定实行自治。再如,一战后南提洛尔的德意志人开展了一系列民族主义活动,力争将本民族祖居地归并意大利,但随之受到希特勒的鼓惑,决定放弃离开家园到第三帝国定居;二战结束后,该地区又成为族裔民族主义运动较早复兴的地区。此外,希特勒还曾与弗拉芒和布列塔尼的极端民族主义分子勾结,为第三帝国的扩张寻找帮凶。墨索里尼求助的对象是科西嘉人。二战期间,分离主义运动在撒丁岛和西西里都表现的比较活跃;法裔加拿大人也纷纷起来参加“反英战争”;为得到斯洛伐克人和克罗地亚人的支持,希特勒分别为其从捷克人和塞尔维亚人手中夺得了自治权;面对德国对前苏联的侵略,乌克兰人、克里木半岛的塔塔尔人和其他一些非俄罗斯民族均做出自治的举动。这种事例比比皆是。战后初年,人们对“民族主义”理念及其实践的漠视与冷淡,表面上中断了民族主义运动发展的连续性,的确易给人造成认识上的错觉,即民族主义已成为历史。事实上,这也许可解释为族裔民族主义在当时尚未发育成熟。
通过历史的视角、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可以看到,欧洲民族主义理念与实践在当时并非具备“退化”或“消亡”的条件:首先,族裔民族主义运动发展具备了完成从量变到质变的条件。事实上,实现“现代化”对于战前“原生态”民族而言实属勉为其难。战前现代化的发展水平并未达到必须进行国际性交往的程度。相对闭塞的交通和通讯条件使少数民族的自我满足感得到保护。在他们看来,布列塔尼人的文化未曾受到法兰西人的侵犯;爱丁堡属脱离于伦敦的世界。而大多数瓦隆人和弗拉芒人很少与其他民族交往。简言之,发达国家中的少数民族与尚未完成工业化国家的民族之间的差异只是量的区别。然而,战后这些民族间交往的性质和强度与战前相比的确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的少数民族意识到其族性意义因族际交往的加强受到了挑战。布列塔尼人在这方面表现得较为典型。当他们与其他法兰西人间的交流加强时,其民族认同意识变得敏感起来。“许多人从广播和电视节目中发现,他们是布列塔尼的一部分。而从前他们认为自己只属于所居住的某个较小区域和行政单位。”[14]其次,族裔民族主义理念的传播获得了便捷有利的途径。工业革命成果为人们进行超越民族边界的交往提供了便捷条件。但人们通常忽视了同时发生的另一现象——民族主义的速扩和激化,即经济上的国际主义的发展是与政治上的民族主义的日益成长相伴随的。要理解这一看似矛盾的现象,关键在于认识工业革命的“非智能性”。工业革命本身既不属于民族主义范畴,也不属于国际主义范畴。它关注的核心内容是机械和材料。对于各种思想的传播而言,工业革命为其提供了较为便捷的方式和更多的机会。在工业革命开始时,民族主义也变为一场具有重要意义的“智能”运动。不应否认的是,当新的工业机械被用于实践国际主义目的时,它甚至更多地被用于实现民族主义的理想;工业革命丰富多彩的国际主义成果对于民族主义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大体说来,两派的理论误区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1)由于术语混淆而导致的对于“族裔民族主义”概念和现象的误解。
在西方文献中,人们倾向于将“民族(Nation )”和“国家(State )”两个词语交替使用。作为民族或国家意义的一种延伸,民族性(Nationality)和民族主义(Nationalism )都用于描述对国家的忠诚,而不是对作为民族的族裔集团(Ethnonational Group )的忠诚。因而需要找到另外一个词语来描述对作为民族的人们共同体的忠诚。事实上,一方面,由此导致了许多族裔民族主义“代用品”的问世,比如次民族忠诚(Subnational Loyalty), 族类多元主义(Ethnic Pluralism)、地区主义(Regionalism)以及“地方主义”(Sectionalism )等等;另一方面,部分人因此将“民族主义”与“族裔民族主义”看成彼此毫不相干的现象,而把“地区主义”或“地方主义”、与“族裔民族主义”混为一谈,进而对“族裔民族主义”概念以至现象产生误解。“退化派”、“消亡派”的观点都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
“族裔民族主义”与“地区主义”或“地方主义”具有本质的不同。后者会随着现代化不断拉近一国内地区间的距离而逐渐消失,其特性在于既可指发生在一国内部的地方主义运动,也可指发生在较大区域范围(如欧洲)内的超国家整合。将发生在某一民族之中的“族裔民族主义”看作是“地区或地方主义”的认识,源自民族主义的消亡是现代化进步表现的理念。事实上,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对族裔民族主义的发展往往具有相反的作用。将一国内少数民族具有一定“地方或地区”(如布列塔尼、苏格兰和威尔士)性的族裔民族主义运动均冠名为“地区主义”或“地方主义”运动,实是将不同性质的现象混为一谈。在此思想指导下,族裔认同被视为“地区或地方认同”,其内聚力被从地区或地方主义角度进行评估。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旨在分权的“地区主义”、“地方主义”运动的开展,发生在西欧国家的族裔民族主义运动通常被指称为同类性质的运动。当然,这种情况出现也有其客观条件,即这些国家的地区疆界与民族集团的分布版图非常接近、甚至是重合的。
当然,族裔民族主义也不同于民族主义。民族主义的目标是建立国家、以直接为国家利益服务为宗旨;而族裔民族主义属于“民族忠诚”范畴,并未挑战“公民对国家的忠诚”;德意志人、波兰人和挪威人等民族在近代发动的民族主义运动,与20世纪后半期兴起的西欧族裔民族主义运动具有本质的不同。有学者曾以联合王国的情况为例,说明广义的不列颠民族(Nation)与更加具体的英吉利族(Nationality )、威尔士族和苏格兰族在现实中并不存在激烈的冲突。[15]但是,两者又不是截然分开的,族裔民族主义是民族主义的自然延伸。比如20世纪60-70年代发生在巴斯克、布列塔尼和威尔士等地的族裔民族主义行动,实是300多年来民族主义运动发展的自然延伸。
当然,民族主义与地区或地方主义亦不能混为一谈。相对于“民族”而言,“地区”或“地方”往往意味着一个更大的统一体的存在。地区或地方主义与民众对国家的忠诚是可以共存的。而将国家的合法性与族性联系起来的民族主义理念,与某一民族对被异族所统治国家的忠诚是不兼容的。相对民族主义在其他地区发挥的作用而言,民族主义对其出生地西欧的负面影响比较有限。西欧民族主义满足于在已存在的国家地理范围的内建立民族疆域。其潜在的危害性主要源于其“颇具扩张性”的政治主张,即“所有操同一国家语言的人具有天赋的权力在独立的主权国家内彼此结成政治联盟”。[16]但是,这一点并不能否定民族主义运动那些值得称颂的历史。
如将这些概念混同起来,则难以认识族裔民族主义的性质、发展态势和动因。这样,把20世纪中后期视为欧洲民族主义“退化期”或“消亡期”,将这一时期西方族裔民族主义运动高涨的原因仅仅归结为“经济、文化权利剥夺”等问题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
(2)对民族冲突原因与西欧民族自决运动“示范效应”的错解。
如果说,第三世界人民注定要重复西欧人的建国经历,那么,我们的问题是,这种“连接”学说和“预言”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倘若第三世界人民注定要步西欧人的后尘,只是根据建国时间顺序做出的推断的话,阿富汗、埃塞俄比亚、伊朗和泰国等国的建立无疑要早于西欧国家,但为何未被视作未来主权国家的发展模式?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建国时间的先后,而在于开始或完成现代化的先后。若此结论成立,“现代化必然导致民族同化”或“西欧人建立的国家注定不会被同化”的推论则应顺理成章。
然而,事实证明,现代化对族际关系的影响并非一定体现为“同化模式”。首先,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所招致的国家内部地区间交往程度的加强,在缓解民族冲突程度的同时,也更易于促使诸民族间原有分歧的积聚和加强。不同民族间同化性交往开展的首要条件是,其中至少有一方不属于所谓“少数民族”。综观现代化在西方国家的演进历程,能清晰感到由现代化程度的提高所引发的地区性交往的加强,推动了各国内地区间在政治、经济等方面一致性的逐步形成。但是,不断深入的地区、族际交往也使得一国内部人民间业已存在的地区差异(比如西班牙的加泰隆人、巴斯克人与主体民族西班牙人之间的分歧,英国北爱地区的爱尔兰人与英吉利人之间的分歧等)不断扩大。因此,应将不同民族的文化同质程度和彼此交往范围统一起来加以理解。不同民族多样文化的日渐趋同与民族界限的日益凸显同时并存,是战后以来让许多西方学者颇感困惑的问题。[17]事实上,值得关注的并非所谓“文化相似性”及其结果,而是“同化(包括心理同化)问题”,即生活在现代社会的少数民族能否对其归属产生忧患意识。因此,在单一民族国家中,确实可将“民族主义与社会交往”联系起来;而“民族主义与非社会性交往”则更适于表述多民族国家的内部关系。即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并非一定招致第三世界人民必将重复西欧人建国历程的结果。其次,20世纪中后期,现代化程度的加深与族际交往的频繁,实已成为激励民族自治要求日益强烈的催化剂。不同民族同化性交往开展的另一基本条件是,被同化者属相对弱小的民族,且往往在前民族阶段已处于被同化状态。伴随现代化而来的地区性交往的加强,正规教育及民族自治知识(包括“同化现象”和成功的自治运动案例)的普及,少数民族的自觉性得以加强,其致力自治实践而言得以鞭策和鼓舞。受民族分离主义倾向的激发,克什米尔人给印度政府制造了难以驾御的问题,而克什米尔的独立又难以不激发印度其他民族的自治、自决行动。
至于西欧人建立的国家注定不应被同化的论点,显然更加缺少科学依据。这个结论如果成立的话,至少可以得出两个推论——“西欧民族先天优越”与“西欧民族国家先天优越”。此类观念无论在当时还是在今天都已不值得一驳。
认定发展中国家各族人民必然要重复西欧民族的建国经历。无论从理论上还从是实践上看,这个论点都是行不通的。
一个民族争取自决权利的经历对其他民族影响程度的大小取决于许多因素:一是时间。一般说来,所引用例证的发生时间距引用者生活的时代越近,其激励作用越强。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民族分离主义者致力创立的国家,通常被认为不具备形成经济实体的能力。如果以这样的个案作样板,其存在时间直接关系到其作为示范的有效性。二是亲近性。一般说来,所引用例证的发生地点距引用者生活的地点越近,其影响力越大。发生在西方外部世界的一些事例可说明问题。比如比夫拉事件,它对于非洲国家领导人的威慑要远远高于对亚洲国家领导人的恐吓。当孟加拉事件发生时,印度和巴基斯坦领导人直接目睹了整个过程,在他们看来这是对次大陆本身最具意义的大事。1968年,苏联政府决定干涉捷克斯洛伐克问题的基点是,担心斯洛伐克自治运动的影响可能会越过边界,使原本难以驾御的乌克兰人因此失控。三是有关祖先关系的传说。被示范者感到与示范者的亲缘关系越近,“示范效应”越强。独立的阿拉伯国家的建立,对“阿拉伯人都是自由人”的呼声无疑是有力的支持。处于异族统治下的斯拉夫各民族,自然会将每一个斯拉夫国家的创建均视作特有利益的实现。四是人口数量和领土面积的可比性。五是两个民族是否曾同时受制于一主。比如,当某国的一块海外殖民地获得自由时,其前宗主国内其他少数民族从中受到的影响,要远远大于该事件对其他国家的海外领地的影响。这种事件可让受制于该国的各少数民族领悟到“本民族将不再配属该国”的可行性。当然,诸因素迭加在一起,“示范作用”便可得到强化。爱尔兰的独立从上述五方面对苏格兰人和威尔士人产生了示范效应,从前四方面对布列塔尼人产生了示范效应,从前两方面对巴斯克人产生了示范效应。它所以能对布列塔尼人产生重要影响,主要因其均为凯尔特人的后裔,而二者间并非存有共同的历史或政治联系。在影响苏格兰人和爱尔兰人关系的诸多因素中,其共同的凯尔特族性反而成为双方建立和谐关系的障碍,因为在爱尔兰的非爱尔兰人中,苏格兰人的祖先是占居优势的民族。从族性上说,苏格兰人与爱尔兰人比较接近,其程度要高于他们愿意承认的水平。事实上,奥斯特(一种长而松的外套)既属于爱尔兰(地理上)也属于苏格兰(文化上)。
20世纪西欧民族自决运动的实际影响主要体现在:其一,用事实证明民族的人口规模与自决能力并非成正比。从西欧民族主义发展史看,挪威的独立可视作里程碑,因挪威人口少于加泰罗尼亚和苏格兰。[18]爱尔兰的解放又迈进一步。冰岛的独立再次证明,人数少并非民族获得独立的障碍。[19]这样,长期以来一直从心理上禁锢人们思想发展的理念——小民族不具备获得政治独立的能力——已经被从政治公理中驱除出去。其二,“异族统治为非法统治”理念在列强海外属地的迅猛传播,最终导致了殖民时代的终结。如前所述,由某国获得政治独立所引发的“示范效应”对不同民族的影响不尽相同。印度获得自由对联合王国各民族的影响最大,阿尔及利亚获得自由对法国各民族的影响最大。全球范围出现的民族独立局面,其发挥示范的范围是超越国界的。亚非拉国家非殖民化的完成在欧洲被压迫的民族中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为什么达喀尔、布拉扎维、阿尔及尔甚至蒙特利尔的观念不应在布雷斯特、斯特拉斯堡和敦克尔克发展起来呢?”[20]因此,战后西欧族裔民族主义运动的迅猛发展并非突发事件,其发展史可上溯至一战,表明民族主义运动具有较强的催化剂作用,而由全球性非殖民化形势所引发的“示范效应”即是其具体体现。
(3)对民族冲突根本原因的误判。
两派认定,语言或宗教权利的不平等是民族冲突的根本原因。将布列塔尼、北爱尔兰等地的冲突视为宗教斗争就是一典型实例。据一家媒体披露,致力于布列塔尼自治的天主教徒帮助爱尔兰共和军运送武器。[21]该报道从布列塔尼人天主教信仰出发追索事发的宗教根源,未能涉及布列塔尼人与爱尔兰人共有的(凯尔特人)祖先关系和民族认同意识的作用,双方关系因此被直接定性为宗教关系。持此类观点的人,大多根据周围带有宗教色彩的文字材料论证发生在当地的斗争,而不是从民族的视角探讨冲突各方所持民族认同的差异。然而,这类冲突的宗教性却遇到一系列非宗教性个案的挑战。《纽约时报》曾发表过对一位北爱清教领袖(非爱族)所做的专访,被访者对其民族归属的解答是:“我不知道我是什么人。人们说我是英国人。英国人却把我当成二等公民。我认为自己不是爱尔兰人而是一个北爱尔兰人(Ulsterman)。”[22]上世纪70年代北爱社会民主与劳动党(爱尔兰人支持)的一项统计表明,认为自己属于“广义的爱尔兰人”(包括属于爱尔兰的爱尔兰人和属于北爱的爱尔兰人)的占北爱人口1/3以上。[23]我们应关注的是这种民族认同内部的差异及其与北爱存在的不列颠民族认同间的关系;应从北爱与英国和爱尔兰共和国的特殊关系中去理解北爱两大对立的民族认同意识,找到解决北爱问题的根本。事实上,在爱尔兰民族主义者的意识中,独立自主是与地理意义的爱尔兰统一体联系在一起的。这样,北爱问题便在两种民族主义主张(建立统一的爱尔兰与建立独立的北爱尔兰)间引发了第二个冲突。
可见,将民族冲突的根本原因仅仅归结为语言或宗教权利的不平等是不客观的。
我们认为,相关理论阐释有些是经不住历史事实检验的,有些至少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前后矛盾的,有些则因为缺乏具体的量化的说明而使人难以信服。比如“文化剥夺理论”的非客观性。历史清楚地告诉人们,巴斯克族裔民族主义运动是20世纪中后期西欧族裔民族主义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巴斯克人的骁勇善战在西班牙各民族中最具盛名,但对于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教授自己的语言兴趣索然。佛兰德人应为享有充分文化自由的民族,但他们从自己的愿望出发决定将法语作为第一语言教授。威尔士民族党的大多数成员不会、也没有兴趣讲威尔士语,他们公开宣称威尔士语并非学生的必修课。苏格兰人中要求“走自己的路”的人数要多于威尔士人的相应数字,但几乎没有几个人会讲或关注苏格兰语。在爱尔兰解放运动中,爱尔兰人并不支持被“解放”地区的人们使用(或作为第二语言学习)爱尔兰语。[24]在俾路支、厄立特里亚、库尔德斯坦、米左拉姆邦和那加兰邦活跃着的族裔民族主义运动表明,欠发达地区的族裔民族主义运动的发生并非是人们要与现代社会疏远的结果。可说明“经济剥夺理论”局限性的例子不胜枚举。比如,巴斯克人、加泰隆人要富于卡斯蒂利亚人,克罗地亚人和斯洛文尼亚人要富于塞尔维亚人。1958-68 年,佛兰德人从“比利时方式”投资中获得了巨大利润,但其族裔民族主义实践在同期反而日渐发展起来。战后西方(包括加拿大)族裔民族运动的主要支持者是中产阶级职员。1974年,瑞士有1/3以上的选民要求政府草拟旨在驱逐大批外籍工的法令。前苏联境内的少数民族为避免俄罗斯化程度的加深,反对中央向其聚居地附加投资。[25]可见,“经济剥夺理论”片面夸大了物质利益在民族冲突中的作用。有些理论观点的前后矛盾是显而易见的。例如“社会反常”理论,它一方面指出现代社会的颓废状态淹没了远离主流社会的“边缘”群体;另一方面又强调,人性渐丧的现代社会群体情感在一些少数民族中表现得日益强烈的结果导致了“部落主义”的回归。[26]“边缘化影响理论”、“主体民族优势丧失理论”因缺乏具体的量化的说明而使人难以信服。“边缘化”、“主体民族优势丧失”具体指什么?它们达到怎样的程度才会产生相关的影响?如何理解不列颠等民族是优势丧失的民族?上述理论没能对这类问题做出具体的量化说明,人们因此对其可信性自然会产生疑惑。
四、民族主义、族裔民族主义与多元文化主义
20世纪中后期欧洲族裔民族主义理论观点的确存有值得肯定的因素,主要表现在相关学者认识到了战后世界“民族主义”理念与实践的变化,并且试图通过自己的理论阐释来反映这种变化。但其诸种症结也是不容忽视的——结论大都难以经受住实践的检验和理论推敲。其症因主要包括:由于术语混淆而导致的对于“族裔民族主义”现象的误解,由于理论误用而导致的对民族冲突原因与西欧民族自决运动“示范效应”的错判,以及由于研究方法的偏差而导致的对通过历史的视角、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问题意义的忽略。
民族主义思想最初诞生于法国,后逐渐被世界各民族认识和接受。其历史并非全部由偶发、突发事件构成,在纷繁的表象后存在诸多演变规律。其理念和实践在战后乃至今天的欧洲并未“退化”或“消亡”,其能量亦非全部释放完毕,即使要给极端民族主义下发讣告都还为时尚早。在多元文化政策下,移民问题、种族融合问题在诸多欧洲国家不仅没能得到解决,而且还越来越凸显。民族-国家从其本能出发必然要寻找解决问题的新路径。
族裔民族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可以视为欧洲民族主义的演进步伐。20世纪中后期欧洲族裔民族主义理念和实践的发展,以及多元文化政策的实施与调整,都是17世纪以来民族主义力量不断扩展的一个步伐,相关事件的发生发展是能够做出预测的。无论从理论上还从是实践上看,将民族冲突的根本原因归结为语言或宗教权利的不平等及“发展中国家人民注定要重复西欧人建国经历”的论点都是行不通的。
现代化对民族主义发展速度的影响要远远超过对其主旨的影响。事实上,它催化了20世纪后半期西方族裔民族主义运动的发展。不同民族间的联系越密切,就越容易在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等方面形成同盟。随着社会交往媒介革命性变化的开始,“主权在民”思想迅速普及并深入人心。这一点有助于我们理解战后民族自治思想所以能迅速传播的原因。
通过历史的视角和比较的方法研究民族主义是非常必要的。只有了解民族主义的发展历史,并对其不同表现形式进行比较研究,才能客观认识与把握现实存在的民族主义的影响和发展态势。著名民族主义问题专家考恩曾强调指出,如果要研究某个(几个)民族主义运动,首先要考察历史上发生过的、以及在其他国家(地区)的正在发生的诸多民族主义运动。[27]
学术思想大多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并非所有的相关西方理论都有助于我们客观理解民族主义现象。即使我们能够相对客观地把握民族主义发展史,仍然难以通过预测其未来发展方向来消除其固有的危险。但是对民族主义发展态势的正确评估,可为人们做出更加准确的预测提供更大的可能性,至少可以帮助人们在面对民族主义的种种表现时,保持一种客观而冷静的心态。
[1] Walk Corner,“The Politics of Ethnonationalism”,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No1.1973.
[2]主要参见“Nation-Building and Nation Development”,ed.Karl Deutsch and William Foltz, New York,1966;Arend Lijphart, “Consociational Democracy ”,WorldPolitics, January 1969,等等。
[3]主要参见1993年;赵锦元:《欧洲民族主义发展新趋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年;李毅夫:《世界民族概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3年;宁骚:《民族与国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等等。
[4]西方学者普遍认为,“欧洲”不包括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本文的“欧洲”概念将借用此理念。
[5]参见Conditions of World Order, ed. Stanley Hoffmann, New York ,1960; Dankwart Rustow, “Nation”, Crpwell, Coller, and Macmillan,1968。
[6]参见“Nation-Building and NationDevelopment”,ed. KarlDeutsch and William Foltz, New York,1966;Nationalism and Its Alternatives,ed.Karl Deutsch and William Foltz, New York,1969;Karl Deutsch,Nationalism and Sociall Communication ,Cambridge,1953&1956。
[7] Charles Lerche and Abdul Said, Concepts of InternationalPolitics, Prentice-Hall,1970, p.274.
[8]参见Arnold Rose, Migrants in Europe,University of Minnesota,1969。
[9] Collette Guillaumin, ”The Popular Press and Ethnic Pluralism: TheSituation in
[10] Konstantin Symons-Symonolewicz ,Nationalism-Movements, Maplewood Press, 1970, p.4.
[11]参见Walker Connor, “Self-Determination :The New Phrase”, World Politics, 20(Oct.1967), 特别是pp.40-43。
[12]有关欧洲族裔民族主义发展的详细内容可参见Walker Connor, “The Politics of Ethnonationalism”, Journalof international Affairs,27,no.1 (1973),特别是pp.5-11。
[13]参见William Bluhm, Building anAustrian Na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1973;Gordon Munro, Two Germanies:A Lasting Solution to the German Question, Ph.D. Diss., Claremont Graduate School,1972。
[14] Suzanne Berger, “Bretons, Basques, Scots, and other EuropeanNations,” Journal of Interdisciplinary History, (Summer 1972) : 170-171.
[15]参见Dankwart Rustow, “Nation” inthe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 New
York: Crpwell, CollerandMacmillan,1968。
[16] Arnold J. Toynbee ,A Study of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4, p536.
[17]Arend Lijphart,“Consociational Democracy ”,World Politics, January 1969.
[18]苏格兰民族党常以挪威独立为证,表明其坚持“苏格兰走自己的路”的可行性。SandyM’Intosh , Scottish National Party’ Publication 100 Home Rule QuestionsAnswered, Oliver McPhsern, 1968, pp. 27& 45.
[19] Alfred Cobban , National Determination , Oxford UniversityPress, 1944,pp. 131-132.
[20]OriolPi-Sunyer, ed. The Limits of Integration: Ethnicity and Nationalismin Modern Europe, The University ofMassachussetts Department of Anthropology, 1971, pp.77-100.
[21] Associate Press , 30January 1975. Keesing’s Contemporary Archives ,22-29 September 1974, p. 26732.
[22] New York Times, 16November 1974.
[23]认定语言或宗教权利的不平等是民族冲突的根本原因。
[24] Joseph Rudolph , “The Belgian Front Democratique des Bruxellois Francophones-RassemblementWallon ”, i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 ,9 November, 1973.
[25] Joseph Rudolph ,“前引文”。
[26] Juan Linz, “Easily State-Building and Late Peripheral Nationalismsagainst the State ”,in the UNESCO,Conference on Nation-Building ,Normandy,August 1970,pp. 85-86.
[27]参见Hans Kohn , The Ideal ofNationalism : A Study of Its Origins and Background, Macmillan ,1944; Nationalism:Its Meaning and History, Princeton, 1965。